导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大家平时经常挂在嘴边的话题,但生活中总有人心存侥幸心理。更有甚者,酒驾后遇交警检查时,拒不配合、花式逃避检查,反而由行政处罚转变为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24年9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方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遇交警例行检查时,方某将车门车窗锁住,且拒不下车,持续近20分钟。期间,方某从驾驶室位置挪到车后排饮用矿泉水,经警告三次方某仍不配合,交警遂砸破车辆右后侧车窗并将方某控制,并将方某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方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4mg/100ml。
案例二
2025年4月20日1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朱某醉酒后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距离前方交警查缉点约50米时,迅速倒车。交警立即驾驶车辆追赶,朱某倒车800米时遇障碍物后停车,并弃车徒步逃跑。交警继续追赶,在朱某力竭后,交警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朱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65mg/100ml。
经怀宁县检察院审查,方某、朱某均达到醉驾标准,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符合从重处理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怀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但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更会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驾驶人切勿以身试法,更不能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醉”上加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审 核丨蒋劲松
文 字丨胡阳阳
编 辑丨陈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