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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检说刑】第15期:交通肇事逃不得!逃逸罚更重!
时间:2025-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导语:对肇事者而言,逃逸并不能让其逃脱法律制裁,反而可能导致原本无罪的行为转化为有罪。日前,怀宁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


案情简介

某日清晨,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凌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凌某某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径直驾车离开现场。后现场群众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出警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仔细勘查,逐个调取事发路段沿途视频监控。当日下午,黄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凌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

经怀宁县检察院审查,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怀宁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及时报警,积极善后,尽量将损害降到最低,切忌抱有侥幸心理,妄图一逃了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逃逸,只会面临更严重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审 核丨蒋劲松

文 字丨胡阳阳

编 辑丨陈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