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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检说刑】冲动之下的“泄愤”最终换来的却是“悔恨”
时间:2025-04-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我不应该冲动砸坏了测速设备,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理”梁某当庭认罪悔罪。梁某因对2024年5月 17日超速行为处罚结果不服,心存愤怒,在 2024年6月18日再次路过同处测速设备时,使用一把铁锤和一把老虎钳对测速一体机进行破坏,用老虎钳将视频监控和补光灯的数据线剪断,用铁锤砸测速设备和补光灯,测速一体机彻底被砸坏,直接造成经济损失39442元。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起诉至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梁某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行为并造成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梁某最终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

测速设备不仅是交通执法工具,更是保障群众生命安全的“电子哨兵”。本案中的梁某不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更可能因设备失效导致交通事故隐患。从“泄愤”到“悔恨”,梁某用自由为冲动买单,每一处公共设施都是社会文明的基石,每一次违法行为都可能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我们要时刻谨记:法律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唯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才能真正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审 核丨蒋劲松

文 字丨汪凯旋

编 辑丨陈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