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住宅是公民生活和居住的固定场所,其安全性和不可侵犯性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宁,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近日,一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已被怀宁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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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年底,犯罪嫌疑人周某和李红(化名)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半年多后,二人于2019年9月29日协议分手。此后,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未征得李红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在夜间通过翻院墙、爬电线柱的方式进入李红住宅内,因威胁李红人身安全受到治安处罚,且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李红家中平时仅有其本人和幼子居住,周某的行为严重威胁李红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鉴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目前,怀宁县检察院依法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周某在未经李红同意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强行闯入李红住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检察官提醒
分手后的情绪处理需要时间和空间,但这绝不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借口。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居住安全和隐私权利,不得擅自闯入他人住宅。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基石,任何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感情的世界里,我们应当学会放手和尊重,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正确的方式处理情感纠纷,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审 核丨蒋劲松
文 字丨潘雯钰
编 辑丨陈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