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持有港澳商务签注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出入港澳地区,但不少代购人员为图便利、心存侥幸,通过“黑中介”虚构的材料骗取商务签注,触犯法律红线。近日,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查某以虚构材料骗取商务签注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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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查某因从事代购生意,为频繁前往香港地区代购商品,明知自己没有申办商务签注的资质,仍然通过“小广告”联系上中介人员,为其办理商务备案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港澳通行证,并以该公司商务派遣为由,在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务签注。三年内,查某使用该商务签注非法出入我国大陆与香港的边境386次。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查某违反边境管理法,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两岸三地社会、经济交流日趋频繁,代购业务蓬勃发展,少数投机分子嗅到了商机,以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的名义招揽客户。代购人员花钱买便利,殊不知使用虚构材料骗取商务签注正是逃避边境管理管制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 核丨蒋劲松
文 字丨汪凯旋
编 辑丨陈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