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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检说刑】第6期:销售减肥“特效药”?真“刑”!
时间:2024-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导语:西布曲明,白色结晶性粉末,分子式为C17H26ClN,曾被用于减肥药,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已被禁用。网络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减肥药品是常见高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近日,怀宁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从他人处进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散装减肥胶囊,然后购买包装瓶、标签、说明书等物品,将散装减肥胶囊包装后,在网络平台对外出售。截至案发,其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检察机关以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目前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中,对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作出了规定。

检察官提醒

西布曲明已被国家药监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希望广大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消费者在购买减肥食品时也要谨慎辨识,不能因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对产品安全的关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审 核丨蒋劲松

文 字丨胡阳阳

编 辑丨陈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