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年来,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多起贩卖“笑气”非法经营案,一些群体特别是青年群体,为了追求新奇刺激选择吸食“笑气”,一些不法分子为追逐暴利,贩卖“笑气”。“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因吸入后会令人发笑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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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7月27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二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在怀宁县境内向他人销售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即“笑气”),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现金交易的方式收取钱款。经查实,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参与销售笑气金额共计人民币631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到案后,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现二人均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笑气”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第三代毒品”。第一代毒品是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传统毒品,第二代毒品指冰毒、K粉等合成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笑气、“紫水”等都属于第三代毒品,很多人出于好奇或是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开始接触这种毒品。然而,大量吸食“笑气”等第三代毒品后,会出现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的会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危害性极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下进行贩卖,属于非法经营。同时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吸食“笑气”涉嫌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同样也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的,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审 核丨蒋劲松
文 字丨刘 节
编 辑丨陈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