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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检说刑】第4期:醉驾危害大 千万“驶不得”
时间:2024-04-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导语:随着“醉驾”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在现实社会中,还是有不少人“以身试法”,更有甚者“屡教不改”。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醉驾案件的办理。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陈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了陈某某机动车驾驶证。

2024年2月7日晚,陈某某与朋友吃烧烤时,饮用了两瓶啤酒。后陈某某驾驶未经年检且无交强险车辆欲返回家中,途中与行道树木、路边停放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上述财产损失。经鉴定,陈某某事发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7.33mg/100ml。事发后,陈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近日,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指的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具有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被查处、处理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希望大家牢记酒后不开车的原则,遵守法律,敬畏生命,杜绝危险驾驶,用实际行动彰显社会公德,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审 核丨蒋劲松

文 字丨吴先兵

编 辑丨陈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