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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检说刑】第3期:“可乐罐”中有猫腻 非法销售电子烟获刑!
时间:2024-04-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导语:近年来,电子烟逐渐成为很多年轻人的时尚“新宠”,其中一些产品外表形似“可乐罐”“奶茶杯”,实则是水果口味的电子烟。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按照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尽管如此,有人为牟利仍顶风作案。近日,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查某某等人因非法售卖水果味电子烟获刑。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简介

2023年上半年,查某某与他人约定合伙经营电子烟,共同出资从张某某和刘某某处进购水果味电子烟和电子烟烟弹,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期间,查某某等人在张某某处先后两次购入水果味电子烟烟弹14000盒(3个/盒),共计支付40余万元;在刘某某处先后两次购入“可乐罐”水果味一次性电子烟3500个,共计支付10余万元。经查,查某某等人共获利20余万元。2023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查某某等人所租的仓库等地点查获大量水果味电子烟及烟弹,其中水果味电子烟烟弹10162盒、“可乐罐”水果味一次性电子烟2966支,并查获其他品牌一次性电子烟2046支。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查获的烟草制品价值13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

非法经营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实施上述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GB41700-2022《电子烟》国家标准提出,电子烟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有些人给水果味电子烟贴上了“时尚”“健康”的标签,甚至宣称“无毒无害”“戒烟神器”。实则不然,该类电子烟极易诱导判断力差、追求新鲜感的青少年吸食,不仅如此,调味型电子烟还会被不法分子钻空子,成为新型毒品的载体。检察官提醒,销售电子烟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审 核丨蒋劲松

文 字丨张 晨

编 辑丨陈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