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问题少年”的背后往往都有个“问题家庭”。正是“甩手家长”的“不会管、管不了、懒得管”造成了家庭教育的缺位。

为帮助“问题家庭”加强家庭教育意识,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近日,怀宁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来到检察听证室,对6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不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汪珊向听证参加人员介绍了案件情况及社会调查情况,认真听取了与会人员意见,最终听证员一致同意对6名未成年人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在听取各方意见综合评定后,检察机关对6名未成年人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举行宣告教育仪式,对6人进行集中训诫,强调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要求他们今后规范自身行为,认真接受监督。随后,向他们的监护人分别签发了《督促监护令》,指出各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责令各监护人限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检察机关还委托社工人员制定详细计划,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监护人切实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用正确的思想、方法、行为教育孩子。
【检察官说法】
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如果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可发出督促监护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并且,离异等事由也不是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借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审 核丨刘厚林
文 字 | 曹晓群
编 辑 | 陈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