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与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对接交流工作中,怀宁县检察院发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办案人员遂对该线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依职权受理杨某等43人支持起诉案。
经查,2019年8月至12月,杨某等43名农民工在怀宁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的田地上从事劳务,出勤、劳务内容由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安排、记录。经结算,该公司共克扣、拖欠杨某等43人劳务费38万余元。为及时保障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怀宁县检察院及时向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要求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支付拖欠的工资。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范围:
1.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且被侵害人因缺乏诉讼能力等原因,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案件;
2.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3.非法转让、租赁或恶意串通侵占国有资产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4.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支持起诉的其他案件。